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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庆:未开展动态监控,也未委托第三方监控的,视为未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2022-09-01 17:37:39

    IOV114获悉,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将强化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职责落实,切实发挥好车辆动态监控事前预防、事中提醒、事后监管的作用,夯实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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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化道路运输经营者监控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清零制度。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专人专职监控员投入,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不文明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对行驶过程中产生的玩手机、接打电话、抽烟、超速、超时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工作管理台账,依照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违规驾驶员依规处置并落实安全教育再学习培训。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规驾驶的驾驶员,监控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企业监控员同时要定期对车辆设备安装、设备异常、数据上传、疑似屏蔽信号信息等设备问题及时排查维护,加强终端正常使用的源头把关,确保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符合粤标。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调度人员应对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予以确认,设备异常或未能联网上传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不得安排运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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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车辆业务资质审核与监管相结合

    各地交通窗口部门在审验或发放《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核查车辆业务资质。

    一是核实车辆数据上传是否合格,对于“是否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是否上传过报警”“是否上传过附件”三个指标均需标记为是。

    二是审核车辆风险和违规情况,对于“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其他违规”为绿色指标的予以办理;出现红色指标或橙色指标,待车辆指标降为绿色后予以办理;对于部分指标存在黄色的,窗口部门经核实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能及时处置风险的,可予以办理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监控职责、未按照规定处置风险的,可自行整改完毕后可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实地检查,验收通过后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如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控,道路运输经营者名下有多台车辆的需一并委托,方可视为整改完毕。

    三是规范第三方机构安装接入事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十五、十六条规定,各地交通窗口部门在接收经办人提供的设备安装接入证明时,只接纳由在肇经营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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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用好第三方监控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者原则上应当自行开展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因经营规模小、人力不足等原因可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进行车辆动态监控,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符合自身安全管理需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控业务,通过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明晰双方责任分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道路运输企业选择第三方监控机构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不改变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属实风险进行跟踪处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处理违规信息、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各单位要对属地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摸排,摸排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监控方式,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既未自主开展动态监控,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动态监控的,视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且自主脱离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各地各部门可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程序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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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细化动态监管措施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职责加强对各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每月对全市、县区营运车辆问题数据进行通报,各地各企业对通报的问题数据依工作职责及时处置,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信息的收集、通报、处置、反馈、归档规程,实现动态监管过程闭环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将通报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局监控中心,市局监控中心统一汇总后复查企业整改情况。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更精准更高效应用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有针对性开展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落实落细工作职责,在执行落实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拒不执行安全教育学习等整改措施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仍不改正的的道路运输企业,属地交通执法部门要依法对其查处,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尚在整改中的道路运输企业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在未整改完毕满足经营许可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前,暂停办理该企业的新增、更新等业务,待整改复核合格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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